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2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和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等要求,經商國務院相關部門,現決定廢止《關于印發〈關于改進工程建設概預算定額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等三個文件的通知》等9件規章(見附件1)和《關于頒發〈電力網電能損耗管理規定〉的通知》等143件規范性文件(見附件2)。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
2.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主 任:何立峰
2017年12月27日
其中,《關于印發〈關于改進工程建設概預算定額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等三個文件的通知》中的三個文件,分別是《關于改進工程建設概預算定額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關于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劃分暫行規定》和《關于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項目劃分暫行規定》,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密切相關。小編特找來《通知》原文,與大家共享。
《通知》原文如下:
【實施時間】1985-03-05
【發布單位】計標(85)352號
國家計委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印發《關于改進工程建設概預算定額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1985年3月5日計標(85)3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建委(建設廳)、建設銀行分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適應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現將《關于改進工程建設概預算定額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關于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劃分暫行規定》和《關于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項目劃分暫行規定》等三個文件印發你們執行。請將執行中的新情況、新經驗隨時告訴我委標準定額局。
附件:一、關于改進工程建設概預算定額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二、關于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劃分暫行規定
三、關于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項目劃分暫行規定
附件一:關于改進工程建設概預算定額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當前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正在深入開展,自一九八五年起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一律由撥款改為貸款,投資包干責任制和招標承包制也將逐步全面推行。這些都對工程建設概預算定額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須相應地改進概預算定額管理工作,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為此,特制定本規定。
一、關于概預算定額
1.預算定額是編制施工圖預算的依據,也是編制概算定額、概算指標的基礎。為合理簡化施工圖預算的編制工作,預算定額應在合理確定定額水平的前提下,適當綜合擴大,做到簡明適用。
2.概算定額、概算指標主要是編制初步設計概算的依據,經主管部門決定或有關單位同意,也可以作為編制施工圖預算的依據。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工作需要,,在預算定額的基礎上進行編制。
3.估算指標主要是編制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的依據。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工作需要,在現有工程造價資料等的基礎上,經過分析整理進行編制。
4.切實加強補充定額工作。各部門、各地區的定額管理機構,應按照管理分工把編制補充預算定額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經常收集整理分析有關資料,及時制訂必要的補充預算定額,以適應工作的需要。有關部門、單位應加強概算定額、概算指標和估算指標的補充工作。
二、關于費用定額
1.建筑安裝工程費,為由直接費、間接費和法定利潤組成。
現行施工獨立費中的各項費用屬于直接費性質的(如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夜間施工增加費等),改為其他直接費;屬于間接費性質的(如臨時設施費、勞保支出等),改為其他間接費,同施工管理費合并為間接費;屬于其他費用性質的(如施工機構遷移費),改列“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間接費的組成內容詳見“關于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劃分暫行規定”。
2.間接費定額的計算基礎,建設工程以直接費為計算基礎,個別地區已以人工費加機械費或以人工費為計算基礎的可繼續采用;安裝工程以人工費為計算基礎。
制訂間接費率時,施工管理費和各項其他間接費應分別制訂費率(有些專業工程不宜制訂臨時設施費率的除外)。編制概預算時,可以綜合費率表示。施工管理費率應按不同類型的工程及施工企業等級進行制訂。
3.法定利潤的計算基礎,由“預算成本”改為以“直接費和間接費”或人工費為基礎計取。
4.施工技術裝備費在新改革辦法未制訂前,仍按現行規定辦。
5.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項目、內容和計算方法,詳見“關于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項目劃分暫行規定”。
三、關于定額的管理分工
1.把現行的“一般通用”、“專業通用”、“專業專用”定額,改稱“全國統一定額”或“地區統一定額”,并適當調整管理分工。
現行的一般通用建筑工程預算定額,改稱地區統一定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建委負責組織建設銀行等有關單位,在國家有關統一規定的基礎上進行制訂;由計委、建委負責審批和管理,并報國家計委、建設銀行總行備案。
現行的通用設備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專業通用、專業專用的預算定額,改稱全國統一定額。其中通用性強的全國統一預算定額由主編部門組織審查,報國家計委批準頒發;其余的均由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家計委備案。
2.概算定額、概算指標和估算指標,分別由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家計委備案。
3.費用定額的管理分工按“關于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劃分暫行規定”和“關于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項目劃分暫行規定”的規定執行。
4.有關概預算定額等的編制管理辦法、必要的統一性規定、定額的制訂修訂工作計劃和通用性強的全國統一預算定額的審批等工作由國家計委負責。
四、關于概預算定額的基價及其價差調整
1.各種概預算定額一般應列出基價。全國統一定額應按北京地區的工資標準、材料預算價格、機械臺班單價計算基價,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地區統一定額和通用性強的全國統一預算定額,以省會所在地的工資標準、材料預算價格、機械臺班單價計算基價。在定額表中一般應列出基價所依據的單價并在附錄中列出材料預算價格取定表。
2.編制概預算時,對概預算定額基價的調整可采取:一是按概預算定額的附表中列出的不同類型工程的萬元工料表和工程所在地的相應的工資標準和材料預算價格計算價差調整系數;二是按工程項目的主要材料、人工費、機械使用費的分析表和工程所在地的相應的工資標準、材料預算價格計算價差調整系數;或其他方法。
各地區主管定額工作的綜合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提供計算價差調整系數必需的各種材料預算價格。
五、關于定額的執行
1.實行干什么工程用什么定額的辦法。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一律采用工程所在地的地區統一定額。各專業都結合專業特點補充制訂的預算定額,應具體明確適用于什么工程,以便有關單位采用。
間接費定額與直接費定額一般應配套使用,執行什么直接費定額就采用相應的間接費定額。各專業部結合專業特點補充制訂的預算定額,仍應按間接費定額的管理分工,采用相應的間接費定額。
2.對于實行招標承包制的工程,施工企業在投標報價時,對各項定額可適當浮動。
3.在按照本規定制訂的間接費定額尚未頒發前,對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通用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管理費定額及施工獨立費定額,采用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附二:關于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劃分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35號批轉國家計委《關于清理向建設項目取費和整頓意見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為統一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項目、內容和計算方法,明確間接費定額的管理分工,特制定本規定。
一、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劃分為直接費、間接費和法定利潤三個部分。
二、直接費由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組成。直接費的內容:
1.人工費:指應列入預算定額的直接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工人(包括現場內水平、垂直運輸等輔助工人)和附屬輔助生產單位(非獨立經濟核算單位)工人的人工數和相應的基本工資、附加工資(未沖減部分)和工資性質的津貼(包括副食補貼、煤糧差價補貼等)計算的費用。
2.材料費:指應列入預算定額的材料、構件、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轉材料的攤銷量和相應的預算價格計算的費用。預算價格的組成:(1)材料的原價;(2)材料供銷部門手續費(包括物資承包公司的勞務費);(3)包裝費(不包括押金并減去回收值);(4)材料自來源地運至工地倉庫(施工地點存放材料的地方)的全部運輸過程中所支出的運輸、裝卸及合理的運輸損耗等費用;(5)材料采購及保管費。
3.施工機械使用費:指應列入預算定額的施工機械臺班量和臺班費用定額計算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機械使用費、其他機械合作費和施工機械進出場費。臺班費的內容包括:基本折舊和大修理折舊,中小修理費,替換設備、工具及附具費,潤滑及擦拭材料費,安裝、拆卸及輔助設施費,管理費,駕駛人員的基本工資、附加工資(未沖減部分)和工資性質的津貼,動力和燃料費,施工運輸機械的養路費、車船使用稅(即牌照稅)等。
4.其他直接費:指預算定額分項中和間接費定額規定以外的現場施工生產需用的水、電、蒸汽,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夜間施工增加費,流動施工津貼,特殊地區(僅限原始森林地區,海撥2,000米以上的高原地區)施工增加費,鐵路、公路工程行車干擾費,送電工程干擾通訊保護措施費,特殊公程技術培訓費,因場地狹小等特殊情況而發生的材料二次搬運費以及按照井巷工程輔助費定額計算的井巷工程輔助費等。其他直接費也可直接計入預算定額分項中,但不得重復計算。
三、間接費:由施工管理費和其他間接費組成。
1.施工管理費的內容:
(1)工作人員工資:指施工企業的政治、行政、經濟、技術、試驗、警衛、消防、炊事和勤雜人員以及行政管理部門汽車司機等的基本工資、附加工資(未沖減部分),輔助工資和工資性質的津貼(包括副食品補貼、流動施工津貼和煤糧差價補貼)。不包括由材料采購及保管費、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營業外開支的人員的工資。
(2)生產工人輔助工資:指建筑安裝工人(包括現場內水平、垂直運輸等輔助工人)、附屬生產單位(非獨立經濟核算單位)工人和駕駛施工機構、運輸工具司機的輔助工資。內容包括:開會和執行必要的社會義務時間的工資,職工學習、培訓期間的工資,調動工作期間的工資和探親假期的工資,因氣候影響停工的工資(如在預算定額內綜合計算的不列),女工哺乳時間的工資,由行政直接支付的病(六個月以內)、產、婚、喪假期的工資,值班人員夜餐補助津貼,徒工服裝補助費。
(3)工資附加費:指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職工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
(4)辦公費:指行政管理辦公用的文具、紙張、帳表、印刷、郵電、書報、會議、水電、燒水和集體取暖(包括現場臨時宿舍取暖)用煤等費用。
(5)差旅交通費:指職工因公出差、調動工作(包括家屬)的差旅費、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午餐補助費,職工上下班交通補貼費,職工探親路費,勞動力招募費,職工退休、離休、退職一次性路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工地轉移費,以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養路費、車船使用稅(即牌照稅)。
(6)固定資產使用費:行政管理、試驗部門和附屬生產單位(非獨立經濟核算單位)使用的屬于固定資產的房屋、設備(附屬生產單位的生產設備除外)、儀器等的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維修、租賃費以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
(7)工具用具使用費:指施工、生產和行政管理使用的,不屬于固定資產的工具、器具、家俱、交通工具和檢驗、試驗、測繪、消防用具等的購置、攤銷和維修費,以及支付給工人自備工具的補貼費。
(8)勞動保護費:指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標準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費、修理費和保健費,防署降溫費,技術安全設施費以及職工在工地洗澡、飲水的燃料費等。
(9)檢驗試驗費:指對建筑材料、構件和建筑物進行一般鑒定、檢驗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自設試驗室進行試驗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學藥品費用等)以及技術革新和研究試驗費。不包括新結構、新材料的試驗費和建設單位要求對有出廠證明的材料進行試驗和對構件破壞性試驗和其他特殊要求檢驗試驗的費用。
(10)職工教育經費: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在工資總額百分之一點五的范圍內掌握開支的在職職工教育經費。
(11)利息支出:指企業在按照規定支付銀行的計劃內流動資金貸款利息。
(12)其他費用:指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費用支出,包括:定額測定、預算定額編制管理、定位復測、工程點交、場地清理、現場照明、支付臨時工勞動力管理費、民兵訓練以及有權部門批準應由企業負擔的企業性上級管理費(沒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上交的不列)等。
遠地施工時(指超過施工管理費一般考慮的范圍),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安裝工程可適當增加施工管理費用。
2.其他間接費:
(1)臨時設施費:指施工企業為進行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產用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臨時設施費用等。
臨時設施包括:臨時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業房屋與構筑物,倉庫、辦公室、加工廠以及規定范圍內道路、水、電、管線等臨時設施和小型臨時設施。不包括水利、電力、鐵路、公路、水運、林業等工程單獨編制臨時工程設計的臨時工程費用。
臨時設施費用的內容包括:臨時設施的搭設、維修、拆除費和攤銷費,以及施工期間專用公路養護費、維修費。
(2)勞保支出:指國營施工企業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按勞保條例規定的退休職工、離休干部的費用和六個月以上的病假工資及按照上述職工工資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年實際支出大于收入時,在施工企業稅前利潤中是支付,其盈余部分列作營業外收入。有條件的可實行由主管部門統籌使用的辦法。待實行全行業勞動保險后,按新規定辦理。
(3)施工隊伍調遣費:指鐵路、公路、通信線路、水運等工程,因建設任務的需要,根據合同規定應支付的隊伍往返調遣費用。費用包括:職工的差旅費,職工調遣期間的工資,施工機械、設備、工具、用具和周轉材料等的運雜費。
3.間接費的計算方法:(1)建筑工程一般以直接費為基礎,安裝工程以人工費為基礎,按照間接費率計算。材料實際價格與預算價格的價差不應計取間接費。(2)施工隊伍調遣費按照施工隊伍調遣計劃和有關費用規定計算。
4.間接費定額的管理分工。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以及除規定由各主管部門制訂、審批和管理以外的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間接費定額,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建委制訂、審批和管理。對于臨時設施費、勞保支出,各專業部有特殊要求時,經國家計委同意,可作補充規定。其余的建筑工程間接費定額分別由各主管部門制訂、審批和管理。各項間接費定額均報國家計委備案。
四、法定利潤: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定利潤率諸取的利潤。
計算方法:以直接費和間接費或以人工費為基礎計算。
五、以上費用項目劃分,適用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本行業的特點,制訂實施細則并報國家計委備案。
七、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原國家建委、財政部頒發的(78)建發施字第98號附件二關于“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劃分暫行規定”停止執行。
附件三:關于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項目劃分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35號批轉國家計委《關于清理向建設項目取費和整頓意見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為統一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項目、內容和編制方法,并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提供依據,特制定本規定。
一、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系指根據有關規定應在基本建設投資中支付的,并列入建設項目總概算或單項工程綜合概預算的,除建設安裝工程費用和設備、工器具購置費以外的一些費用。
二、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定額的編制應貫徹細算粗編、不留活口的原則,以利于實行費用包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規定編制各項費用的具體定額,一般不應增加新的費用項目。對項目所包含的內容也不要隨意增加,對其中個別費用項目在本地區、本部門不發生的不應計列。
三、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定額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編制原則、項目劃分、項目內容、計算方法以及全國能夠統一和必須統一的定額由國家計委制訂、頒發和管理。除統一定額以外的其他具體費用定額,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以下分工的規定,負責制訂、審批、頒發和管理并報國家計委備案。
1.土地、青苗等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制訂實施細則并頒發執行。
2.建設單位管理費、研究試驗費、生產職工培訓費、辦公和生活家具購置費、聯合試運轉費、施工機構遷移費和工器具及生產家具購置費、礦山井巷維修費、預備費等定額,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制訂、審批、頒發和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其所屬建設項目可結合本地區的特點進行調整。
3.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其他費用定額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訂、審批、頒發和管理。
四、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項目的組成內容和編制方法:
1.土地、青苗等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指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規定所應支付的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樹木等附著物補償費、遷墳費和安置補助費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費。
編制方法:(1)根據有權單位批準的建設用地、臨時用地面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訂頒發的各項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計算;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辦法,按水電部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2)此項費用除預備費外,不作其他費用計取的基礎。
2.建設單位管理費:指建設單位為進行建設項目籌建、建設、聯合試運轉、驗收總結等工作所發生的管理費用。不包括應計入設備、材料預算價格的建設單位采購及保管設備、材料所需的費用。
費用內容包括:工作人員的工資、工資際加費、勞保支出、差旅費、辦公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勞動保護費、零星固定資產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合同公證費、工程質量監督檢測費、完工清理費、建設單位的臨時設施費和其他管理費用性質的開支。
編制方法:以“單項工程費用”總和為基礎,按照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分別制定的建設單位管理費率計算;或以管理費用金額總數表示。對于改、擴建項目應適當降低費率。
3.研究試驗費:指為本建設項目提供或驗證設計數據、資料進行必要的研究試驗,按照設計規定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進行試驗所需的費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進技術的一次性技術轉讓費。不包括:(1)應由科技三項費用(即新產品試制費、中間試驗費和重要科學研究補助費)開支的項目;(2)應由間接費開支的施工企業對建筑材料、構件和建筑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及技術革新的研究試驗費;(3)應由勘察設計費、勘察設計單位的事業費或基本建設投資中開支的項目。
編制方法:按照設計提出的研究試驗內容和要求進行編制。
4.生產職工培訓費:是指(1)新建企業或新增生產能力的擴建企業在交工驗收前自行培訓或委托其他廠礦培訓技術人員、工人和管理人員所支出的費用;(2)生產單位為參加施工、設備安裝、調試等以熟悉工藝流程、機器性能等需要提前進廠人員所支出的費用。
費用內容包括:培訓人員和提前進廠人員的工資、工資附加費、差旅費、實習費和勞動保護費等。
編制方法:根據初步設計規定的培訓人員數,提前進廠人數,培訓方法、時間和職工培訓費定額計算。
有的工程不發生提前進廠費的,不得包括此內容。
5.辦公和生活家具購置費:指為保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初期正常生產、使用和管理所必需購置辦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費用。改、擴建項目所需的辦公和生活用具購置費,應低于新建項目的費用。
范圍包括:辦公室、會議室、資料檔案室、閱覽室、文娛室、食堂、浴室、理發室、單身宿舍和設計規定必須建設的托兒所、衛生所、招待所、中小學校等的家具用具。應本著勤儉節約的精神,嚴格控制購置范圍。
編制方法:按照設計定員和辦公生活用具綜合費用定額,中學、小學、招待所、托兒所、衛生所六項費用定額計算,包干使用。
6.聯合試運轉費:指新建企業或新增加生產工藝過程的擴建企業,在竣工驗收前,按照設計規定的工程質量標準,進行整個車間的負荷或無負荷聯合試運轉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大于試運轉收入的虧損部分;必要的工業爐烘爐費。不包括應由設備安裝費用開支的試車費用。
不發生試運轉費的工程或者試運轉收入和支出可相抵銷的工程,不列此費用項目。
費用內容包括:試運轉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動力的消耗費用,機械使用費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費用和施工單位參加聯合試運轉人員的工資等。
試運轉收入包括:試運轉產品銷售和其他收入。
編制方法:“以單項工程費用”總和為基礎,按照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分別規定的試運轉費率計算或以運轉費的總金額包干使用。
7.勘察設計費:指(1)委托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時,按規定應支付的工程勘察設計費;(2)為本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而支付的費用;(3)在規定范圍內由建設單位自行勘察設計所需的費用。
編制方法:按國家計委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和有產規定進行編制。
8.供電貼費:指按照國家規定,建設項目應交付的供電工程貼費、施工臨時用電貼費。
編制方法:按國家計委批轉水利電力部關于供電工程收取貼費的暫行規定執行。
9.施工機構遷移費:指施工機構根據建設任務的需要,經有關部門決定成建制地(指公司或公司所屬工程處、工區)由原駐地遷移到另一地區所發生的一次性搬遷費用。不包括(1)應由施工企業自行負擔的,在規定距離范圍內調動施工力量以及內部平衡施工力量所發生的遷移費用;(2)由于違反基建程序,盲目調遷隊伍所發生的遷移費;(3)因中標而引進施工機構遷移所發生的遷移費。
費用內容包括:職工及隨同家屬的差旅費、調遷期間的工資、施工機械、設備、工具、用具和轉轉性材料等的搬運費。
編制方法:初步設計概算的編制,應經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同意按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百分比或類似工程預算計算。施工圖預算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施工隊伍調遷計劃進行計算。
10.礦山巷道維修費:指錨噴支護巷道、木支架巷道、鋼筋混凝土支架巷道建成后至稱交生產前,由施工企業代管期間所發生的維修費。
編制方法: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11.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項目的其他費用:指(1)應聘來華的外國工程技術人員的生活和接待費;(2)為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項目派出人員到國外培訓和進行設計聯絡和設備材料檢驗所需的旅費、生活費和服裝費等;(3)國外設計及技術資料費、專利和技術保密費、延期或分期付款利息、進口設備材料檢驗等;(4)從國外引進成套設備建設項目在工程建成投產前,建設單位向保險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險或安裝工程險應繳付的保險費。
編制方法:(1)-(3)項按照合同和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第(4)項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財政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外匯管理總公司的規定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規定的保險費率計算。
五、工器具及生產家具購置費:指新建項目為保證初期正常生產所必須購置的第一套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設備、儀器、工卡模具、器具等的費用。不包括備品備件的購置費,該費應隨同有關設備列入設備費中。
工器具及生產家具購置費按投資構成劃分,應計入工器具費。
編制方法:以全廠設備購置為基礎,按照工器具及生產家具費率計算或按生產工人設計定員及定額計算或以工器具及生產家具購置費的金額總數由建設單位包干使用。
六、預算費:指在初步設計和概算中難以預料的工程和費用,其中包括實行按施工圖預算加系數包干的預算包干費用,其用途如下:
1.在進行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在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概算范圍內所增加的工程和費用。
2.設備、材料的價差。
3.由于一般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和預防自然災害所采取的措施費用。
4.在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時,驗收委員會(或小組)為鑒定工程質量,必須開挖和修復隱蔽工程的費用。
編制方法:以“單項工程費用”總計和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不包括本項費用)之和,按照規定的預備費率計算。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項目應按國內配套部分費用計算。
施工圖預算包干系數,以直接費和間接費之和為基礎計算。
七、工程建設各項費用的編制,應按規定的計算程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主管部門頒發的定額進行計算。(計算式附后)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本行業的特點制訂實施細則并報國家計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