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監察部關于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1號)要求,為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相關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頒布實施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根據“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對全國范圍內招標投標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修改或廢止了一大批不符合上位法、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促進了全國招標投標制度體系的統一。但是,清理范圍不全面、內容不徹底、違反上位法的規定邊清理邊出臺等情況仍較為突出,文件內容彼此矛盾和違法設置行政審批、備案、收費以及違規干預市場主體自主權等問題尚未根本解決,導致市場主體合法權利受限、負擔加重,嚴重影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發揮,而且容易滋生腐敗,社會各方面反映強烈,亟需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長效機制,切實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維護招標投標法律制度統一,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二、建立招標投標規定定期清理和目錄管理機制
(一)建立定期清理機制。按照國辦發〔2012〕21號文件要求,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要商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招標投標規定定期清理工作機制,每3年至少組織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堅決糾正違法通過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置審批事項和收費項目、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干預交易主體自主權的行為,清理各個文件中與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內容。清理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于有關地方和部門以“紅頭文件”設置行政許可,限制市場競爭,以及違法實施行業保護和地區封鎖,并拒不糾正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二)實行目錄管理。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本地區(包括省、市、縣三級)經清理后保留的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匯編,擬訂目錄,在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以便政府部門、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在公示期間提出異議或補充完善建議。根據各方面意見建議補充調整完善并與有關部門確認后形成的正式目錄,應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通過省級人民政府網站或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并動態更新。未列入目錄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為行政監管依據。
三、推進招標投標規定信息公開
(三)加強信息公開。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現行有效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連同文件全文在本部門門戶網站、本級電子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向社會公開。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通過各級公共服務平臺互聯共享,發布全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信息。
(四)暢通意見反饋渠道。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有關門戶網站、電子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以及有關電子公共服務平臺上建立招標投標有關規定投訴舉報欄目,便于市場主體以及社會公眾在線提出咨詢和有關意見建議。對屬于本部門的規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對存在問題的內容盡快予以修改或廢止;對不屬于本部門的規定,要及時轉有關部門處理。辦理情況應當及時向提出意見建議的市場主體反饋。
四、完善招標投標規定審查和后評估機制
(五)規范公眾征求意見程序。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新制定或修改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必須通過本級公共服務平臺、行政監督平臺和本部門門戶網站統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并做好意見整理和反饋。對于社會公眾意見比較集中的,應當組織專題論證。在報送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時應對征求公眾意見情況進行說明。
(六)加大備案審查力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發布的招標投標有關規范性文件報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登記、編號、備案。相關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備案文件進行實質審查,做到有件必備、有錯必究,重點審查違反上位法,擅自設置審批事項、增加審批環節,以注冊、登記、備案為名變相審批,干預當事人自主權,搞地方或行業保護,增加企業負擔等內容,切實維護招標投標制度統一。
(七)建立后評估制度。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對于實施超過3年的招標投標規定應組織后評估,鼓勵委托有關行業協會、咨詢機構、科研院校等社會組織進行第三方評估,并及時根據評估情況修改完善有關招標投標規定。
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長效機制,是健全招標投標法律制度體系、規范和發展招標投標市場的重要保障。各地方、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盡快按照本意見要求建立招標投標規定清理和規范長效機制并組織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協調,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商務部
國務院法制辦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