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已過了大半。今年,建筑業改革舉措不斷出臺,每一項改革都與建筑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息息相關。今天,來為大家盤點2017年迄今為止,建筑業都發生了哪些大事?都有了哪些改變?
一、2017年“先參保、再開工”,否則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2月,國辦在《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中提到:建立健全與建筑業相適應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方式,大力推進建筑施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3月20日,人社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
繼續提高新開工項目的參保率,目前全國平均參保率為94.96%;
建立健全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長效工作機制;
不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不得開工建設。
二、《裝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新標準于3月1日執行
2017年新的標準出臺,《裝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新標準從2017年3月1日開始執行,標準里面包含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裝配式鋼結構工程、建筑構件及部品工程、措施項目等四章。
2017年是裝配式建筑全面發展的一年,從整體規劃到標準規范體系,從產業配套能力到建筑隊伍建設,都將獲得突破性進展。對于建筑企業而言,應緊跟產業發展的步伐,提早布局裝配式建筑市場,提升裝配式建筑的建設管理能力,方能順應市場需求,獲得長足發展。
三、園林綠化資質取消
2017年4月13日,住建部下發通知,正式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同時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資質,作為承包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務的條件。
四、新版《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5月施行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了修訂后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3號,以下簡稱《辦法》)。
原《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于2000年發布實施。隨著建筑設計市場的發展變化,在建筑設計招標投標過程中,招標項目范圍過寬、招標辦法單一、建筑設計特點體現不足、評標制度不完善、評標質量不高等問題逐漸凸顯,新《辦法》自5月開始實施。
五、2017推進裝配式建筑并出臺《裝配式建筑行動方案》
住建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發布“2017年工作要點”,其中重點提出了全面推進裝配式建筑的四大措施,包括出臺《裝配式建筑行動方案》、完善裝配式建筑標準規范、推動裝配式建筑全產業鏈發展等。
2017年3月23日,住建部正式印發《“十三五”裝配式建筑行動方案》、《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辦法》、《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
六、2017年建筑企業資質動態核查啟動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等文件,為加強對換證后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規范建筑市場秩序,2017年4月起陸續啟動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核查。
七、國務院將對失信企業取消資質及吊銷個人執業資格
4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意見》明確提出,企業嚴重失信將被取消資質、個人將被吊銷執業資格!
八、大力推行實名認證,未來覆蓋全國8萬余家建筑企業
2017年3月,住建部副部長易軍提出,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將覆蓋全國8萬余家建筑企業的5000多萬名建筑工人。
5月11日,經過一年試運用的全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正式上線。
以四川省為例,大力推行從業人員實名制。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經實名認證的從業人員數據才能用于企業資質申報、參與招投標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認定等。
九、自5月1日起,建筑業取消“屬地納稅”
2017年4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解讀:在一個省內跨縣提供建筑服務的,屬于“屬地納稅”,就是建筑公司在哪個區蓋大樓,就在那個區預繳稅,再到公司所在地申報增值稅,這樣太麻煩啦,對此,國稅總局規定,月1日起,在統一地級行政區內,可以到“公司注冊地”繳納增值稅,不需要預交!
營改增的目的是為企業減稅,在過去一年中,部分企業不但沒有減稅,稅負反而升高,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出臺“營改增”政策改革10條,讓企業更好地利用營改增達到最大限度的減負。
十、87號文連擊,全方位、無死角規范PPP項目!
6月初,財政部出臺《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87號文規范了地方政府的政府購買服務行為: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確定的服務范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不得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十一、工程質量保證金:7月1日起,預留比例由5%降至3%
6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今年已出臺4批政策減稅降費7180億元的基礎上,自7月1日起推出的新降費措施。其中,建筑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十二、推進"四庫一平臺"建設,業績補錄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
6月21日,住建部發文《關于扎實推進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建設的通知》,業績補錄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確保實現全國建筑市場“數據一個庫、監管一張網、管理一條線”的信息化工作目標。
十三、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或被取消
7月17日,發改委發布《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文中未再提及“工程咨詢企業需取得相應資格”的要求,或將率先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
發改委還明確,行業自律性質的資信評價等級,僅作為委托咨詢業務的參照。任何單位不得對資信評價設置機構數量限制,不得對各類工程咨詢單位設置區域性、行業性從業限制,也不得對未參加或未獲得資信評價的工程咨詢單位設置執業限制。
十四、關于印發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大檢查方案的通知
7月24日,住建部發文《關于印發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大檢查方案的通知》,決定即日起至2017年10月底,對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五、招投標大變革!劍指“最低價中標”!
7月,財政部修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該《辦法》提出: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8月,發改委印發關于《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下文簡稱《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對《招標投標法》的修改中有一條:
在原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后增設一條“前款第二項中標條件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編者注:有專家指出,此舉是對“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之濫用的改正,有利于遏制不合理的最低價中標現象。
十六、嚴查“掛證”,住建部公開舉報電話!
十七、“取消”環評資質,取消竣工環保驗收,簡化審批流程
7月16日,國務院以國務院第682號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減輕企業負擔。明確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也就是說10月1日起,全國所有企業環評相關的申請、審核、報表等等費用全都免了!
簡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事項和流程。刪去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規定;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等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審批程序,并將環境影響評價和工商登記脫鉤。
十八、推行“電子招投標”,實現全流程覆蓋
2017年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等六部委聯合印發《“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要求:
2017年,電子招標投標覆蓋各地區、各行業,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基本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招標采購。
2018年,全面實現交易平臺、監督平臺以及其他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
7月1日起,北京市各區建設工程電子化招投標平臺全面上線。此后,北京全市6000余項建設工程招標項目,將全流程在電子化平臺完成招標工作,施工、監理、材料及貨物采購招投標實現全過程電子化。
十九、人社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目錄之外一律不認可!
經國務院同意,國家人社部2017年9月15日最新發布了《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共140項,其中,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59項,含準入類36項,水平評價類23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81項,含準入類5項,水平評價類76項。接下來,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將實行清單式管理:
1、目錄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
2、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鉤。
3、各地區、各部門未經批準不得在目錄之外自行設置國家職業資格,嚴禁在目錄之外開展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
4、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不得變相開展資格資質許可和認定。
二十、修訂《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了《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對已執行10年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征求意見稿》與原《規定》相比,內容有較大變化:
去除了“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執業印章”退出歷史舞臺。
注冊證書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要求所有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都必須為注冊建造師。注冊建造師的需求量將進一步增加。
注冊條件要求。建造師首次注冊,《征求意見稿》沒有提出“提供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系有效證明”;而被記入不良行為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注冊的,《征求意見稿》強調“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
明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承接項目規模。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范圍和規模標準另行制定。
明確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準入條件。
繼續教育。注冊建造師應當按照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規劃,參加培訓機構或企業自行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注冊建造師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負責培訓的組織應當出具證明材料,并對證明的真實性負責。
注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具體辦法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