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5〕40號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關于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了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的四項重點任務:一是支持在建項目的存量融資需求。二是規范實施在建項目的增量融資。按照依法合規、規范管理的原則,對于已簽合同貸款額不能滿足需要且適宜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在建項目,優先采取PPP模式;不宜轉為PPP模式且符合相關條件的,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由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關規定發行政府債券解決。三是切實做好在建項目后續融資管理工作。四是完善配套措施。可依法合規調度國庫庫款,以解決在建項目融資與政府債券發行之間的時間差問題。
《意見》的出臺是國家積極財政政策的體現,這說明投資拉動穩增長仍是經濟發展主力;而《意見》中明確提出的“存量融資依靠銀行,增量融資依靠PPP模式和政府債券”舉措,則體現了政府投融資模式的巨大轉變。
對建筑業企業而言,這意味著參與PPP模式的機會增加了。當然,機會的增加并不意味著在競爭中天平會向建筑業企業傾斜。目前,PPP項目的投資人主要是傳統建筑施工企業和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等中外財務投資人。據報道,一些建筑施工企業參與PPP項目競標時,不少當地政府會要求與政府指定的企業互為聯合體,或者事先指定施工企業和運營企業合作,這些限制性條件往往使企業的積極性大大受挫。
PPP模式近年來得到國家的大力推廣,主要原因是其能夠部分化解地方政府正在積聚的地方債務風險,同時推動經濟的穩步發展。而一些地方政府由于路徑依賴,在PPP模式推進中更傾向于與央企和地方國企合作,真正的民營資本并非地方政府的首選。業內人士分析稱,地方政府此舉的意義在于:與央企或國企合作,如果出現債務風險,最終財政資金會兜底或分期回購,而與民營企業合作則沒有這樣的好處。
此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參與PPP項目的現象也時有發生。2015年初發布的《財政部PPP項目合同指南 試行 》中規定,社會資本方是指與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的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本級人民政府下屬的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政府”轄區內的PPP項目。這也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參與PPP項目留下了一個漏洞。北京榮邦瑞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民稱:“兩個地方的政府形成一定的默契,雙方各自控制的平臺公司和國有企業互相參與到對方的PPP項目中去,這種做法確實存在。”在這種情況下,社會資本尤其是民營建筑業企業仍然扮演著“局外人”的角色,或許并不能實際地、廣泛地參與到PPP浪潮中去。
隨著國家推進PPP模式相關政策的密集出臺,PPP成為了熱門話題。在這股熱潮中,各參與方更應該保持理性。地方政府的強勢是民營資本參與PPP模式的一道坎,這道坎,需要政府理性克服。拿出誠意,讓各方都能看到PPP模式能夠帶來的好處,PPP才能真正“熱”起來。對企業來說,理性看待PPP,避免為了參與PPP項目而放低姿態,總結經驗教訓,選擇符合企業發展實際的項目,建立PPP專業人才隊伍,才是當務之急。